組 織 章 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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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縣仲介經紀代銷人力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章 程
第 一 章 總 則
第 1 條: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 2 條:本會定名為新竹縣仲介經紀代銷人力服務人員職業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3 條:本會以增進會員知識技能,保障會員權益,改善會員生活,發展專業技能,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。
第 4 條:本會以新竹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新竹縣轄區內。
第 二 章 組 織
第 5 條:工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改或廢止。
二、勞資爭議之處理。
三、勞動條件、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
四、有關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(訂)定及修正之推動。
五、辦理勞工勞健保服務。
六、會員就業之輔導協助。
七、有關職業災害預防保護之宣導及相關技術訓練。
八、勞資間或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九、依法令從事相關事業之舉辦。
十、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。
十一、會員儲蓄之舉辦。
十二、辦理所有相關仲介業之專業教育訓練課程取得專業證照。
十三、其他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。
第 三 章 會 員
第 6 條:凡在本縣從事人力服務業、仲介經紀服務業、房屋土地仲介服務業、代銷服務業、租賃仲介服務業、汽車買賣租賃服務業、保險服務業、百貨服務業、
物業管理服務業、褓姆人力服務業、看護人力服務業、清潔服務 業及各項人力派遣服務業之勞工,均有加入工會之權利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 能力
之未成年勞工加入本會者,應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。
第 7 條:會員入會時,須填寫入會申請書,並附實際從事該業之證明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繳納入會費,並發給會員證後,方為本會會員(工會未成立前 由籌備
會審查)。如會員係以本會為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者,需經勞工保險局通過資格審核後,自核保日起,方為本會會員,並發給會員證。
第 8 條:會員退會時,須於退會前7日將退會原因報告本會辦理退會,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。
第 9 條: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,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,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。連續6個月未繳納經常會費者,視為出會。
第 10 條: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第 11 條:會員除名或出會,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。
第 12 條: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,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,得由理事會議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停權、 除名等處
分,惟除名處分,應經會員(代表)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第 13 條: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。 如擔任理、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,其身分仍得維持,
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。
第 14 條: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,為最高權力機關,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。
第 15 條: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,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,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名額、方式、辦法,悉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選舉辦
法規定另訂之。
第 四 章 組織與職權
第 16 條:本會置理事九人,候補理事三人;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 本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,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、監事。 本會理監事由(會員)代表大會
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
第 17 條: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、常務理事三人。常務理事就理事中,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,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。 理事長因故不能
視事時,由常務理事代理。
第 18 條:監事會置監事三人,由監事中選出監事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。 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,並監督理事會決議事項。第 19 條: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
目,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,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
第 20 條:工會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,每一任任期三年。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 如理、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各該候補理、監
事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 一、無故連續缺席二次未出席參加會議者。 二、自動辦理辭職者,經大會追認。 三、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利益者。
第 21 條: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受理事長指導,處理一切會務,下設秘書、組長、幹事、助理幹事若干人,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,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、 員
額及待遇,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,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,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,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。
第 22 條:本會得視業務需要,設置各種委員會,委員人選,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任期與理事會同(其組織規程另定之)。
第 23 條: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職權如左:
一、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。
二、財產之處分。
三、工會之聯合、合併、分立或解散。
四、(會員代表)、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、解任及停權之規定。
五、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。
六、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(決)算,聽取並審查理、監事會工作報告。
七、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
八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 24 條:理事會職權如左:
一、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。
三、擬定工作計畫,編撰工作報告。
四、籌措經費及編製預(決)算。
五、處理本會會務。
六、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。
七、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。
八、處理勞資爭議事項。
九、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。
十、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。
十一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 25 條:監事會職權如左:
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。
二、稽核本會經費收支,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三、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。
四、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
五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 五 章 會 議
第 26 條: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 定期會議,每一年召開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
員(代表)。 臨時會議,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監事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,
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(代表)。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,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。
第 27 條: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 定期會議,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。 臨時
會議,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。理事長認有必要時,亦得召集之。 理事應親
自出席會議。 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;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。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。
第 28 條: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,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,始得開會;非有出席會員(代表)過半數同意,不得議決。但第23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